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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配套措施

2014年11月07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208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848 views 次

维普论文检测11月7日检测样例:

三、精神障碍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配套措施

合适成年参与制度的建立是需要以上具体的构想,这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该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其他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否则该制度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一)确立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保持沉默的权利,但在本质上,沉默权不是单指有权不说话,而是指不被强迫做出陈述或回答,在沉默权之下,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陈述或不陈述,保障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陈述的自由和供述的自愿。 无论是英国的警告规则、美国的米兰达规则,还是德意的权利告知,实际上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沉默权是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它是对抗侦查人员公权力最有效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抵抗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所采用非法手段,另一方面在讯问过程中所做的陈述往往会关系到嫌疑人在之后诉讼中的命运。从建立精神障碍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角度来看,只有赋予了嫌疑人基本的沉默权,才能保障自白的任意性,合适成年人也才能更加发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作用。如果嫌疑人只有如实回答的义务,那么合适成年人对问题的解释说明,似乎都只是为了让精神障碍者开口说话,可能就会沦落为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协助者,精神障碍者最重要的权利都无法保障,也就脱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上作了巨大努力,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暂不论该原则与沉默权之间的差别,单就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一项义务而言,似乎就与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相左,更不用说与沉默权基本要求之间所存在的差距了。因此,只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才能保障合适成年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

(二)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

侦查讯问程序是指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步骤和依次顺序。该程序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的一种冲突,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必须严格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弱势嫌疑人时,必须有一套更加符合这一特殊群体特点,更加保护他们权利的讯问程序。

1、讯问人员的组成应当符合精神障碍者的特点。讯问人员是侦查讯问程序的直接实施者,因此合理安排讯问人员会关系到讯问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我国刑诉法有讯问人员不少于两人的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除了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 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嫌疑人具体特点,选派讯问人员。就精神障碍者来说,由于其认识和理解能力都存在缺陷,则最好选择阅历较深,较有耐心或者擅长与精神障碍者交流的讯问人员来进行讯问,如果精神障碍者是女性,就应当有女性侦查人员参加。

2、讯问地点。讯问地点是侦查讯问的空间范围,对精神障碍者来说,讯问地点便利与否关系到其权利的保护问题。讯问可以分为羁押外讯问和羁押内讯问。就羁押外讯问来说,我国刑诉法规定可以在“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讯问”或者进行现场讯问,对于精神障碍者来说,可能会在特殊的学校学习或者在特殊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以应当增加这样的地点作为讯问地点。至于羁押内讯问,则分为拘留和逮捕两种情况。精神障碍者一旦被拘留,则应当在24小时内被送到看守所,如果被逮捕,则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都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尽管看守所目前仍受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在看守所中进行讯问已经是讯问程序改革中值得称赞的一步了。看守所中应当为精神障碍者设置专门的审讯室,其特殊性就在于审讯室的环境应当较为温馨,光线应当适当,避免放置任何可能造成精神障碍者紧张的物品和标语,创造良好的讯问环境。

3、讯问时间。讯问时间的设置关系到嫌疑人休息等一系列正常生活的权利。在我国,规定了传唤、拘传最高时限,即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据传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对于拘留逮捕的嫌疑人来说则没有规定每次讯问持续的时间,这必然会损害嫌疑人利益。另一个新法亮点就是规定了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获得保障,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遗憾。精神障碍者生理和心理具有特殊性,所以可以规定禁止夜间讯问,在24小时内必须保障精神障碍者有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干扰或被推迟。同时应当规定讯问的持续时间和间隔时间,笔者建议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以避免精神障碍者过度疲劳。由于精神障碍者往往需要服用专门的药物,所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得阻止精神障碍者服用药物,在必要时还应当为其聘请专门的医护工作者。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的扩展。

制度能在实践中产生实际效果的前提是,违反该制度可能会产生消极的法律后果,并且这种后果对于制度的实施者来说是十分严厉的。根据上文论述,在英国,如果控诉的指控全部或部分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而该被告人又是精神障碍者,并且是在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法官就应当提醒陪审团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时特别慎重,在实践中一般是会排除该口供的可采性的。这种法律后果保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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