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论文检测10月31日检测样例:
二、完善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关键意义
(一)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完善是大势所趋,是经济继续稳定发展的必要;
无论从经济群体的数量,还是从市场的规模,我国都是数一数二的。因此我国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外国的关注,受到关注的同时也会有竞争的出现。由于我国自身经济照比外国来说发展落后几个阶段,企业自身抵制外国的竞争的免疫力相对低弱,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反收购的法律规制,那么国外优秀的企业势必会在中国掀起一股收购的热潮,这样本土经济的不景气,难以稳定地发展我国的经济,同时也会受牵制于这些外国的公司。
(二) 从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角度来说,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完善是防止反收购决策权的滥用;
在现金的自由经济时代中,大部分公司都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而公司的管理层大多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代表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一旦收购人的收购行为牺牲了公司利益但却满足管理层自身的利益,此时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是否会根据公司的总体利益作出明确的选择,这是完善反收购法律规制最关键的意义。
(三) 从股东的利益来说,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完善是为了保护好广大股东的利益,也是为了让股东对收购和反收购的意愿更好地表达;
“当目标公司被收购或出现被收购迹象时,为避免被收购,目标公司可能会采取积极的反收购措施,其基本指导思想是通过提高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或降低目标公司自身的吸引力,使收购人退却。”○8这样一来,目标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存在了利益冲突,任由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话,那么势必会损害相关股东的利益。如果进行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完善,能够有效地平衡目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
三、国外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点睛之处
(一)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模式;
对于英国来说,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反收购的导演。因为在英国,禁止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这样一来,反收购的决策权权就真正地落入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此模式也恰好地反映了英国传统的在公司管理方面的观点:就是股东作为公司的真正所有者,应该是对公司命运的最后的掌握着者。在英国的法律中规定,无论何时,当一项善意的要约已被通知给受要约公司的董事,或目标公司的董事有理由认为一项善意的要约即将发生时,目标公司的董事除履行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外,不经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为了有效地挫败该善意的收购,或使股东失去一次根据其价值作出决定的机会。○9这样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导向,将使股东充分在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作出正确且符合自身的利益的决定,也不会发生反收购权利的滥用现象,这时的董事会全然成为公司的办事者,这种模式在具有敌意色彩的收购行为还不是很频繁时,有着一定的效果。英国这种模式的可取之处就在于对于股东意愿充分的尊重。
(二)美国的“公司管理层决定”模式;
和英国截然不同的事,在美国,并不禁止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甚至有的州还给予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合法的根据。例如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司立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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